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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拾到钱包 妻子持卡取款
夫妻俩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1-05-16 15:28: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洪 张琦 衡丹)   丈夫在上班期间拾得他人信用卡,妻子持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出现金7400元。5月16日,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恙拘役6个月,处罚金2万元;判决刘诺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0年9月25日,刘诺在高新区一公司上班期间,拾到一个装有现金的钱包。下班回家后,刘诺与妻子李恙发现钱包内除120元现金,还有一张身份证和一张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因刘诺所在公司工资卡也是商业银行的银行卡,刘诺便让妻子用工资卡的初始密码持卡到银行试着取款。当天,李恙在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一银行ATM机上分6次取出现金74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高新区法院法官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和借记卡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这就意味着,刑法上“信用卡”的立法解释,实际上把“信用卡”的外延扩张到了与当前金融术语“银行卡”的外延相等同的程度。本案中,这对夫妻拾到的工资银行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这对夫妻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涉嫌金额达到了追诉标准,故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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