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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闹离婚丈夫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
发布时间:2011-05-18 09:43: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蓉华)   妻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牵出自己婚外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艾萍和被告万正东离婚,婚生子女万小芳(化名)、婚生子万小华(化名)跟随被告万正东生活居住。由原告艾萍从2010年5月起每月支付200元的扶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限每年的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费用;由原告艾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万正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万小芳,一子取名万小华,现均在校读书。原、被告于2006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艾萍与巫山县铜鼓镇龙湾村七组村民田长贵(化名)非法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庭审中,万小芳、万小华均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居住。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因过错给被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费10万元并且支付原告外出期间以及今后的子女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考虑到万小华和万小芳跟随被告生活居住有利健康成长,由原告支付扶养费。被告要求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的主张,该院考虑到原告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具体情况,将赔偿金额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院酌定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综上,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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