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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按协议办事 职工诉请法院确权
发布时间:2011-05-18 11:14:4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   单位在与职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职工多次要求单位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单位却拒不履行,职工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原告谭波与被告巫山县水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巫山县水务局为了推动移民搬迁建设,号召全局职工全额集资修建巫山县集仙中路1号职工住宅楼。同年12月8日,被告巫山县水务局与原告谭波签订了《职工集资修建底层房屋协议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共计131000元。房屋建好后,被告将原告购买的房屋交付于原告使用至今。其后,原告通过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被告巫山县水务局与原告谭波,双方签订了《职工集资修建底层房屋协议书》,并对价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属有效。故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如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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