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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 双方均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1-05-18 16:18: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董雪)
小伟与小芳举证了订婚仪式,锁定了结婚日期,后因矛盾导致双方分手,现双方均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小伟称,他和小芳于2010年10月举行订婚仪式,小伟曾为小芳购买三金(戒指、项链、耳钉),价值7475.9元;在订婚当天小伟给付小芳订婚彩礼10001元。后双方拍摄订婚照花费4059元。订婚后,小芳以种种理由推托,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分手。现小伟诉至本院,要求小芳退还小伟价值7475.9元的三金及订婚彩礼10001元;并且承担订婚照费用的二分之一。 小芳在答辩状及反诉状称,小伟为小芳购买的三金(戒指、耳钉、项链)是小伟赠送的,所以不能退给小伟。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席间,小伟与小芳都对双方的父母改变了称呼,故小伟的父母了小芳10001元的红包(当地称为改口钱)。小芳的父母也给了小伟红包1000元。小芳认为该钱是小伟父母给的改口钱,应属于赠与行为。对于小芳现在还没有见过婚纱照,所以不同意支付照片的有关费用。小芳称双方曾约定了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间,小伟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去民政局,后给小芳打电话,要求与小芳分手。本案属于小伟擅自悔婚,所以应由小伟承担一切后果。且小芳提起反诉,称其为了结婚已经预定了厨师,并且支付了6000元,该项费用应由小伟赔偿,并且要求小伟向小芳赔礼道歉并赔偿小芳名誉损失费5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伟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小芳部分彩礼并为其购买部分首饰。在无法达到缔结婚姻目的时,小芳应予退还全部彩礼。小伟与小芳拍摄结婚照的费用,因该费用系二人自愿共同消费,且小芳并未得到相片,小伟要求小芳给付照片一半的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小芳反诉要求小伟赔礼道歉,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干涉,对小芳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小芳反诉要求小伟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椐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小芳应返还小伟彩礼一万零一元并退还小伟戒指一枚、耳钉一副、项链一条。同时驳回小伟和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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