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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伤出院后离奇身亡 家属索赔11万
发布时间:2011-05-19 10:5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罗中发受邀去帮亲戚杨山建楼房,不慎从楼上跌下致伤,治愈出院一个多月后,竟然在家中突然身亡,死因不明,为此,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向亲戚索赔11万余元。由于罗中发死因不明,死者家属要求杨山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些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天峨县向阳镇农民罗中发(时年47岁),与天峨县下老乡的杨山是亲戚关系。杨山因建造房屋,人手不够,罗中发表示愿意义务帮工。2008年8月24日中午,罗中发在帮工期间,不慎从楼上跌下致伤。罗中发被送往天峨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第五颈椎骨折并高位载瘫;2、第五颈椎体滑脱。9月3日,罗中发的儿子罗家德与杨山就罗中发住院治疗费用,达成赔偿协议,内容为:一、罗中发医疗费用以医院结帐发票为准,经新农合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双方各付一半。二、罗中发住院往返车船费各付一半。三、罗中发出院后,如有残疾,自行护理,杨山不承担任何责任。 罗中发住院23天后出院回家,10月22日,竟在家中莫名身亡。由于未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至今不明。罗家人向杨庆提出赔偿遭到拒绝,遂诉至天峨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山及其妻子张小春、两个儿女赔偿死者家属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10841.4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罗中发家属称,罗中发之死与其帮工坠楼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杨山作为帮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原告要求杨山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杨山等4人辩称:罗中发死因不明,不能排除是食物中毒或是他自己的原因所致。并表示坠楼致伤事发生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此事被告已经没有责任了。另外,此房子是杨山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孩子无关。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请。 天峨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家德与被告杨山签定的协议书,未经全体原告授权,且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死者罗中发跌伤住院治疗的医药费在新农合报销的部分,按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受益人属原告,被告杨山等人仍应承担全部医药费。死者罗中发为被告帮工期间跌楼致伤,其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等,被告作为帮工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原告诉请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因死者罗中发死亡原因不明确,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天峨县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告罗家德与被告杨山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杨山等人赔偿原告罗家德等人因死者跌伤的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20135.70元,除去以付还应付16835.70元,四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罗家德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罗家德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或者在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由杨山赔偿损失总额138551.30元的80%,即110841.4元。 2010年5月20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9月3日,罗家德与杨山杨山签订的协议书,是在下老乡司法所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自愿签订的,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死者罗中发在帮工期间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死者家属要求杨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但从死者死因角度考虑,罗中发死亡时未作鉴定导致其死因不明,因此应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50%责任为宜。杨山在建房时,杨山的儿女没有参与出资,故杨山的儿女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罗中发应得的各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23428元,双方各承担50%即61714元,杨山、张小春已付的3000元应减除,实际杨山、张小春还应赔偿给死者家属58414元。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死者家属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遂判决:撤销天峨县法院该案判决;由杨山、张小春赔偿死者家属因罗中发死亡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58414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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