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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主领养种牛被顶伤起诉渔牧兽医局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1-05-20 11:04:0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覃先生,6年前在宜州市渔牧兽医局领养一头公牛为自己的养殖场牛群配种之用,却被这头公牛撞伤,6年来覃先生一直忙于治疗和维权。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6年前,即2004年7月,覃先生与宜州市渔牧兽医局联系,要求领养一头公牛为自己的养殖场牛群配种之用。同年7月下旬,宜州市渔牧兽医局通知覃先生到宜州市同德社区的养殖户韦克明处,领养一头该局所有的“尼里拉菲”公牛。此后,覃先生将这头“尼里拉菲”公牛拉回自己的养殖场里养殖配种。9月20日下午5时许,覃先生正在圈养“尼里拉菲”公牛的牛栏前做工,这头公牛突然挣断牛绳冲出牛栏,一把将覃先生冲倒,并用头顶住覃先生身体,左冲右突,在村民的帮助下,覃先生才得以捡回性命。在急救车的接送下覃先生到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9537.28元。出院后一直至2006年11月17日,才结束复诊。司法鉴定作出鉴定结论为:覃先生人身损害伤残程度为六级。

    覃先生多次与宜州市渔牧兽医局协商损害赔偿未果,遂起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256776.0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覃先生诉请渔牧兽医局赔偿被 “尼里拉菲”公牛损害而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覃先生是帮助渔牧兽医局饲养了所有权属于渔牧兽医局的种公牛,渔牧兽医局应给予覃先生一定经济补偿较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做出判决:宜州市渔牧兽医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覃先生补偿费2万元;驳回覃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覃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渔牧兽医局赔偿给覃先生256776.08元。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覃先生在领养权属为宜州市渔牧兽医局的“尼里拉菲”种公牛中,因其存在疏忽大意,导致被领养的“尼里拉菲”公牛撞伤。从领养的事实而言,在领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和收益,均由覃先生自理和享受,渔牧兽医局不存在任何受益,渔牧兽医局是在覃先生请求领养配种后,将权属归渔牧兽医局的“尼里拉菲”公牛交由覃先生领养配种,并未存在过错,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审判决后,宜州市渔牧兽医局没有上诉,并表示愿意接受一审判决,法院予以准许。综上,覃先生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河池市中院遂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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