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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私自外出喝酒溺水身亡 家属索赔被驳
发布时间:2011-05-20 11:26: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
广西宜州市福龙乡一农民工,在一水坝工程负责看守工地,一晚他应邀去村民家喝酒,酒后坐竹排过河返回途中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为此将老板告上法庭。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宜州市福龙乡的农村青年蓝少光,生前在蓝正山老板施工建设的一个水坝工程看守工地。2009年4月12日,水坝工程河对面的村民邀请蓝少光与另一雇员韦大超去喝酒,当日傍晚时分他们未经请示就擅自到韦家林家吃饭、喝酒。蓝少光与韦大超于当晚10时左右撑竹排过河返回工地,不料,在过河途中蓝少光不慎落入水中溺水死亡。 在该事故发生后,蓝正山支付了3000元,给死者家属处理后事。死者家属索赔未果,遂将雇主蓝正山推上被告席,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死者家属认为,蓝少光并非是过河途中落水死亡,而是已回到工地施工现场,停放建筑材料的中间落入水中死亡。因此,蓝少光是在履行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蓝正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蓝正山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蓝少光未经被告蓝正山同意擅自到河对面韦家林家吃饭、喝酒,返回途中不慎落入水中溺水死亡,蓝少光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死者家属要求被告蓝正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宜州市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蓝少光生前受蓝正山雇佣看守工地是事实,但该事故的发生不是在雇佣活动中造成,因此蓝正山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河池市中院遂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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