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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口丢了车 赔偿责任由谁负
发布时间:2011-05-20 12:05: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静)
山东省济宁市区的李然9化名)去超市购物,不料电动车被盗,李然要求超市方赔偿不成,遂将超市告上法院。近日,济宁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1年1月,李然骑电动车到济宁市某超市购物,将车辆寄存到超市停车场存车处(该超市将看车的事物承包给济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然从超市购物回来后,发现电动车丢失,随即拨打110报警。李然找超市方和物业方要求赔偿,超市方以该存车处承包给物业公司为由,拒绝赔偿。李然遂将超市方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68元。 审判中超市方辩称,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承包合同,服务期内给顾客造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依法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 济宁某物业公司辩称,这个事情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但不能仅凭车牌认定车辆丢失,应看监控录像。 法院院认为,李然到被告方某超市去购物,将车辆寄存到超市的停车场,由被告济宁立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给其存车牌,凭当日在超市购物小票免费取车,因而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了车辆保管关系,两被告对原告寄存的车辆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两被告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原告寄存的车辆丢失,应由两被告负责赔偿。两被告内部签订的停车场看管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一审判决被告济宁某物业公司于赔偿李然电动车损失1591元, 被告济宁市某超市对上述赔款负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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