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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酿惨祸 主动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5-23 09:59: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光平 乐华方)
2011年5月17日,云南省彝良县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成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法院以被告人王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CY9802的二轮摩托车由河湾村高坎组往徐家寨子方向行驶,行至彝油线K7+300M处,撞到行人邹品文,造成邹品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邹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成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余元。此案在审理中,经彝良法院承办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人王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邹某某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31141.00元,被告人王成当场予以给付完毕。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诚意,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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