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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低房价逃税款买家“退一赔一”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5-24 10:24:1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做低房价至160万元以逃避税款,卖方陈先生提出异议。买方郑女士同意按原定价229万元签约,但对于69万元税款由谁支付产生分歧,致签约最终失败。郑女士认为陈先生违约,要求退一赔一支付20万元。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郑女士诉请,陈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的一审判决。

    家住南京的郑女士于去年11月21日,与售房人陈先生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向陈先生购买商品房,房价为229万元。双方同意合同价填写160万元以下。同日,郑女士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双方将签订合同的时间定在了12月19日。后陈先生不同意以160万元价格签定合同。为此,郑女士同意以229万元的合同价签约,但不承担超过160万元房价部分的税费。由于意见分歧,最终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郑女士认为,陈先生在收取了10万元定金之后,便以种种借口,不愿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无奈郑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诉讼费由陈先生负担。

    陈先生辩称,在居间合同中,约定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郑女士应支付首付款150万元。然在签约前几天,郑女士表示仅能筹款120万元,为此,郑女士构成违约。再则,双方约定的房屋转让价229万元,由郑女士承担全部税费。然其却要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0万元,以逃避税费,故双方的居间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属预约定金性质,以担保主合同的签订,即保证双方按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促使交易成功。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确定的房屋真实买卖成交价为229万元。这一目的的违法性显而易见。故定金合同条款当属无效,不产生定金罚则之效力。虽然在12月19日在进行磋商时,郑女士同意以房价229万元签约,但对于超过160万元部分的应缴税费,双方还存在分歧,导致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故郑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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