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疯狂妻子携儿子裸聊 丈夫不忿被男小三砍伤
发布时间:2011-05-25 15:28:3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艳艳)   常年上夜班,担心爱妻寂寞,丈夫买来电脑充实生活。不料妻子迷上了“裸聊”,甚至多次带着儿子参与自己与情人的游戏中。丈夫小强遂将妻子小梅和妻子的情人小伟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费5万元。笔者上午获悉,北京市房山法院一审判决,小梅及情人小伟赔偿高先生精神损失费1万元。

    小强是房山区的一个普通农民,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丽,半年后,俩人结了婚。2004年儿子小杰出生,2008年1月30日俩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后,小强经常去外地,而且工作的时间也调整到了晚上,小强给小丽买了台电脑充实生活,没想到小丽渐渐迷上了网络。2010年中旬的一天,小强提前下班赶回家,竟发现妻子一丝不挂地坐在椅子上,电脑上显示一名陌生男人同样赤裸着身体,耳麦里还传来对方极其恶心的挑逗声。后妻子时常到网吧里开包厢,继续沉迷这种疯狂的游戏。于是,原本甜甜蜜蜜的两口子开始天天吵架,2011年1月31日俩人最终为此离婚了。

    妻子走后小强打开电脑,看到了妻子裸聊的记录,更让小强无法接受的是,妻子竟然让自己年幼的儿子脱光衣服,任视频中的小伟挑逗。2011年的大年初三,小强抱着儿子找到小丽讨说法,小伟也在妻子的出租房里,两个人因此发生争执,小伟拿刀砍伤了小强。

    2011年3月2日,小强将小丽和小伟告上房山法院,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同时,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小强代替儿子起诉二人,索赔金额也是5万元。

    同年5月20日,房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小丽和小伟的裸聊行为对原告的人格尊严权造成了严重损害,支持原告的诉求,但同时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偏高,最终判决,二被告赔偿小强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同样儿子小杰的赔偿金也是一万元。

    截止发稿时,小丽和小伟还没有提起上诉。

    据了解,目前因为网友聊天见面,甚至“一夜情”导致的离婚案件激增,每年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类似的离婚案件不下百起,应引起广泛关注。喜爱上网的市民,要把握好尺度,自重、自爱和自省,不要图一时快乐,而毁掉整个家庭的幸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