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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亢患者术后致脑病住院1491天 医院赔32万
发布时间:2011-05-26 13:22: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的“80后”小伙子唐宁,2002年因患甲亢到河池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不料发生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2年10月21日,家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的“80后”小伙子唐宁,因患甲亢病到河池市某医院(位于宜州市)住院治疗,10月25日,医院对唐宁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唐宁在手术后不到一个小时出现切口内大出血,呼吸困难,最终导致缺氧性脑病。直至2006年11月20日唐宁才办理出院手续,唐宁在河池市某医院住院时间长达1491天。

    2007年8月15日,唐宁到河池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智力测试,结果智商测定属“边缘智力”。10月16日,唐宁与医院共同委托广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

    2008年2月14日,唐宁起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2008年4月3日法院开庭审理时,唐宁变更其诉讼请求,要求医院支付唐宁人身损害赔偿款407183.35元。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因此河池市某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唐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法院仍按其原来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法院据此判决:河池市某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唐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9891元;驳回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河池市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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