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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琐事经常争吵属于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
作者: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5-30 11:40:14


    【案情】

    一对夫妻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先后三次闹离婚。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85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88年2月10日生育儿子黄某某(已独立生活)。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先后于2002年、2004年两次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均撤诉。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日前,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于长期存在分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对此均已认可,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评析】

    认定离婚当事人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是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2个必要条件。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目前尚无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对此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以及司法实践等各方面综合分析。案中原告和被告结婚后,因无法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虽经调解均撤诉,但并没有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原告第三次诉离,法院经调解无效,双方认可夫妻感情破裂,表明离婚意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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