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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酒”端平的思考
作者:胡敏 温锐   发布时间:2011-05-30 15:01:49


    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肇事高调入狱,一时间树立起了法律面前公正平等的形象。但最近“因公醉驾”这一网络新词,给这一形象打了折扣。“因公醉驾” 起因是四川省丹棱县交警查处酒驾时,发现该县水务局副局长宿仁训酒后驾驶公车,酒精检测已达“醉驾”标准,但交警部门认为情节轻微且“因公喝酒”,仅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此事一曝光,便引来网友口诛笔伐,或调侃或指责。然而,这一碗“酒”未端平的后面却深深值得思考。

    首先,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飙车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入刑。而在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中有个“尾巴”:“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尾巴”既给了执行人员弹性空间,也给了醉驾者侥幸心理,同时还容易让老百姓质疑。究竟什么才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仅凭字面上看见仁见智。因此,交警部门查处醉驾时在程序以及情节认定上应该从严,必要时甚至应该公开。不能让“情节轻微” 这一个口子成为富贵权势者的逃生通道,一旦被查到酒驾,利用权势关系做成“情节轻微”,以此逃避法律的打击。

    其次,虽然事后办案交警承认了错误,醉驾当事人也被撤销行政处罚,进入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但从这起醉驾事件中,笔者也看到了一些客观的“纠结”:《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之后,公安部表示 “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检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最高法则表示“不能认为只要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并表示将印发指导案例,以规范醉驾案件审判。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基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认识的不一致。因此,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指导精神应该统一,相关司法解释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才能统一三家司法机关的步调。

    最后,笔者认为,治公务人员醉驾,首当治“醉权”。 古人有云:刑不上大夫,这项“优良传统”到如今应该寿寝正终。官员应该始终牢记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权力应该为人民所用。切莫人醉权亦醉,“因公醉驾”这种违背基本法治理念、赤裸裸的特权化诉求,怎能不让公众心惊?醉权不治,醉驾又如何治理?因此,在“酒驾入刑”的实施过程中,一碗“酒”端平成为公众最大的期待。

    (作者单位: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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