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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为转正持刀杀原配被判刑5年6个月
作者:李亚男 发布时间:2011-05-31 12:54:17
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河南省郑州市某小区单元楼里,一女子拿水果刀捅向另一名女人。5月30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今年28岁的王芳是郑州一家食品公司的销售经理,由于业务关系认识了已有家室的高伟,并对其产生情愫。2009年9月,二人发展为恋人关系。过了大半年后,高伟和妻子小荷的第二个小孩出生了,妻子小荷知道丈夫有了第三者,一气之下将刚出世的孩子交给丈夫照看,并开始分居。 高伟将孩子带到王芳家,王芳就一边工作,一边照看孩子。 2010年6月14日早上7点,王芳来到高伟和妻子的家,看到高伟的车在楼下停着,便上楼与其发生争吵。回到家后,黄芳越想越生气,她决定再去找小荷谈谈。 下午3点,王芳拿着高伟落在家的钥匙和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小荷的住处,后将房门反锁,并持刀捅向小荷,小荷极力反抗。王芳手持尖刀对被害人左肘窝、左前臂等处连戳数刀,将其致伤,并声称既然来了,就没想着活着出去,并割腕自杀,被回家的高伟发现后及时送至医院抢救。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0年6月17日在医院将王芳抓获。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芳犯故意杀人罪,属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综合整个案情,被告人王芳的行为不属情节较轻,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芳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荷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352.3元。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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