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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运集团两名经理受贿近40万元终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01 15:53: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力)   2011年5月31日,湖北省咸宁市中院对被告人徐洛保(原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何伟华(咸宁咸运集团通城恒通运输有限公司公交公司经理)犯受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通城县人民法院原判决。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洛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何伟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徐洛保在担任恒通公司总经理、被告人何伟华在担任恒通公交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汽车销售代理商张修平贿赂160000元,两人各分得80000元,另还各自收受张修平贿赂1000元。被告人徐洛保收受建筑商杜国文贿赂19000元、建筑商胡四海贿赂21000元、职工方代丙贿赂3000元、广告装饰部店主叶向东贿赂1000元。被告人何伟华收受叶向东贿赂10000元及一台价值1800元的太阳能热水器、收受汽车销售商王卫红贿赂18000元。被告人徐洛保合计收受贿赂205000元,个人实得125000元。被告人何伟华合计收受贿赂款物190800元,个人实得110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初,恒通公司经通城县政府同意准备开通隽水城区三路公汽。因国家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柴油汽车排放标准从国Ⅱ向国Ⅲ标准过渡,并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禁止销售国Ⅱ排放标准车辆,但国Ⅱ排放标准车辆相对国Ⅲ排放标准车辆价格较便宜,为减少购车成本,恒通公司研究决定购买国Ⅱ排放标准型柴油客车。被告人何伟华在与随州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张修平洽谈购车事宜过程中,张修平谈及批量购车可以给回扣,最后商定每购买一台车可以给10000元回扣。被告人何伟华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徐洛保,徐亦表示同意。2008年6月25日,恒通公司与随州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16台长春成华牌CCJ6660D型国II排放标准柴油型客车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42万元定金。2008年10月13日恒通公司支付了购车余款174万元。次日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与李延裕、李延林、徐庆华一行五人到随州办理提车事宜。为兑现承诺,张修平以个人业务费名义从公司领款192000元转帐存入以徐天会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帐户,取现170000元后,分二次将其中的160000元交给被告人何伟华,被告人何伟华将该款平分成二份予以保管。被告人徐洛保要求张修平给每个人打个红包打牌,提醒要多给点恒通公司的副总经理李延裕,张修平应允后,给李延裕一个2000元的红包,给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等四人每人一个1000元的红包。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在驾车回家途中将回扣款160000元予以平分。被告人徐洛保所获81000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开支,被告人何伟华所获81000元赃款被其偿还20000元借款后陆续存于银行。

    2005年,恒通公司在通城县隽水镇征地建设城西客运站,经隽水镇政府协调并报经县招标委同意,2005年11月14日将该工程以通城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的名义直接发包给通城县隽水镇建筑工程公司。2006年正月至2007年7、8月期间,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杜国文为得到被告人徐洛保的关照,先后5次在徐洛保家中和城西客运站场地,分别送给徐洛保现金2000元、5000元、5000元、2000元、5000元,被告人徐洛保所获赃款共计19000元被其用于个人购物、旅游等开支。

    2006年,通城县中兴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胡四海在向被告人徐洛保请求承揽恒通公司位于通城县隽水镇新民主路的一栋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楼拆危重建工程的过程中,在被告人徐洛保的车内以给钱打牌的名义送给徐洛保5000元,在被告人徐洛保家中送给徐洛保5000元,共计10000元。被告人徐洛保为此多次组织职工住户等人召开动员协调会,终因工程价格问题被搁置。之后胡四海多次要求被告人徐洛保今后在其他工程继续给予关照,徐洛保予以应承。2009年因恒通公司搬到城东客运站办公后需对城东站进行整体改造,被告人徐洛保将该工程信息告诉了胡四海并承诺将工程交其承建,为感谢被告人徐洛保并确保工程承揽到手,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胡四海在被告人徐洛保家中送给徐现金5000元。2009年5月31日恒通公司与胡四海签订了城东站改造工程协议。在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为感谢被告人徐洛保及以后能顺利结算,2009年,胡四海先后三次在被告人徐洛保家中各送现金2000元共计6000元。被告人徐洛保所获21000元赃款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恒通公司职工方代丙找徐洛保请求将其小孩安排在公司就业,被告人徐洛保答应帮忙后,方代丙即以给钱打牌的名义送给其现金3000元。2010年3月方代丙小孩被安排在城东客运站待业。被告人徐洛保所获赃款3000元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07年3月29日,恒通公交公司与通城县金点广告装饰部就公共汽车上的广告发布权签订了承包合同书,约定金点装饰部连续三年每年向恒通公交公司交纳30000元承包费。几个月后,被告人何伟华找到该装饰部店主叶向东,要求修改合同,将原约定的承包金额改为第一年交20000元、第二年交25000元、第三年交30000元,而事实上叶向东第一年仍需交30000元,后二年则按合同履行。叶向东同意了何伟华的要求,二人将原签订的合同撕毁,按被告人何伟华所提条件以2007年3月29日的日期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2007年至2008年叶向东分二次将10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何伟华,并于2008年4月送给被告人何伟华一台价值1800元的桑夏太阳能热水器。2008年阴历小年前,为图被告人徐洛保的关照,叶向东到徐洛保家送给其现金1000元。

    2008年恒通公司以公车私营模式管理的出租车需报废更新,咸宁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卫红得知此信息后,即与被告人何伟华联系购车事宜,并承诺付给何伟华每台车1000元的回扣。之后被告人何伟华将需更新出租车的车主推荐到咸宁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新车,并负责将车主交纳的购车款通过恒通公司过帐支付给王卫红。经被告人何伟华的推荐,咸宁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向出租车司机销售了24辆出租车。事后王卫红先后二次在咸宁市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值班室支付给被告人何伟华回扣款12000元、6000元共计18000元。被告人何伟华事后从该款中送给被告人徐洛保4000元,余款14000元被其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同时查明,被告人何伟华于2010年4月20日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洛保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人何伟华退还了赃款96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何伟华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均辩解提出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徐洛保、何伟华系由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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