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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跳山羊”致残 家长学校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03 10:03: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姜光鑫)   几名小学生课间相约玩“跳山羊”,跳的同学冲刺要跳的时候,负责支撑的同学却突然下蹲,这一恶作剧导致文洲摔成五级伤残。受伤学生的家长将肇事学生和学校告上法庭。6月2日,经过两审终审,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肇事学生的家长赔偿伤者3.2万余元,由学校赔偿伤者1.2万余元。

    2010年4月23日下午,在第一节课后的课间休息时间,文洲与明浩等6名同学玩起了“跳山羊”游戏。按游戏规则,每个人分别做“山羊”,其余的同学排队依次从“山羊”背上跳过去。轮到文洲跳上“山羊”背之际,做“山羊”的同学明浩突然下蹲身体,毫无防备的文洲被猛地摔倒在地。

    事发后,文洲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住院13天。伤情经会泽县中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达到了5级伤残。文渊的母亲巴女士遂将明浩及学校告上法庭。

    巴女士表示,文渊受伤的主要原因是明浩的故意下蹲行为所导致,事发后明浩的父母也没有积极履行其法定义务对文渊进行赔偿。同时,学校在事发时没有尽到作为教育机构法定的保护义务,因此,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方称,学生在课间休息自由活动期间相互嬉闹,造成文渊摔伤致残,学校是无法预料的,也非因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对文渊的摔伤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明浩是文渊受伤的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明浩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父母承担;文渊的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加强对其教育和监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文渊在课间与同学玩耍带有危险性的游戏,校方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最终判令由明浩和学校共同向文渊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因此,无论是家长还是学校,都应当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监护和管理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尽量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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