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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审结巴城首例醉驾案
发布时间:2011-06-03 15:00: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立庆)
2011年5月31日,四川省巴州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章武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巴城所审结的首例醉驾案件。
2011年5月19日,章武在午饭时饮下啤酒和白酒,后在下午16时许驾驶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巴州区汽配街向巴州区草坝街行驶,当行至巴州区川剧团处时,因逆向行驶,被在该地段执勤的交警查获。随后经血液检验,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220.7毫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武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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