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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为“说不清”买单
发布时间:2011-06-07 14:09: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尊敬 张晓亮)
邮政银行由于在办理挂失中审查不严,致使储户万元存款被冒名挂失并取走,由于说不清储户的存款如何被挂失领取,邮政银行被判按照存单载明的数额支付给储户本息。
2007年6月22日,王安秀持身份证在邮政银行所属的梁集邮政储蓄所存入现金10000元,邮政所为其出具定期储蓄存单一份,该存单约定存款种类为整存整取,存期一年,利率为3.06%,到期后不自动转存,并预留了密码。2007年8月8日,该笔存款被他人以“王安秀”的名义进行了挂失,2007年8月9日,因挂失凭证丢失又以“王安秀”的名义对挂失凭证进行挂失。在办理两次挂失手续过程中,他人均提供了该笔存单的账号、密码及王安秀的身份证号,但邮政所仅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一致,且存在照片”,没有留存挂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挂失人于2007年8月21日在江苏省睢宁县人民路邮政储蓄所将该笔存款支取。后王安秀持邮政银行出具的存单取款时被告知该笔存款已经被支取,双方遂发生纠纷,王安秀起诉到法院。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不愿意申请文检。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银行在办理该笔存款的挂失、再挂失及提前支取过程中,没有保留挂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对其提供的挂失、支取文件中的户主签名是否系王安秀书写也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该款已被王安秀提前支取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当储户凭债权凭证要求正常经营状态下的商业银行履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义务时,商业银行除能够证明其已有效清偿(即存款已被储户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支取)外,应当依法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商业银行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储户有权以存款凭证为据要求商业银行承担合同责任。故银行向他人付款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储户王安秀债权的清偿,不产生消灭其与王安秀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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