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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推诿赡养责任 80岁老汉起诉5子女
发布时间:2011-06-07 14:40: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一位年近80岁的老汉,由于跌伤而产生了高额医疗费,他的5个子女就医疗费问题相互推诿,由此引发诉讼。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方忠意老汉与妻子共生育五个子女,即方席用、方美英(女)、方晓清(女)、方桂清(女)、方四清,即2男3女。 1991年12月1日,方老汉及妻子与其子方席用、方四清、女儿方美英签订《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方老汉及妻子位于中山路的房屋两间分给大儿子方席用,该房屋已出卖,得款22000元,除补给方四清2000元外,余下房款只能用于重建新房,不准挪作他用,并由方席用负责父亲方老汉的生养死葬。另二间房屋分给小儿子方四清,由其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三个女儿不分得房产,不需赡养父母。父母单独住,儿子每月至少付50元的生活费,如生活水平提高,赡养人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父母的生活费。如果父母随儿子居住,儿子不再支付生活费,等等。 1992年1月24日,河池市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正。 协议签订后,方老汉一直独自居住。2006年1月7日,方老汉骑自行车跌伤,经医院诊断“左肋骨颈骨折”。因伤势严重,方老汉于2006年2月28日至3月10日在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3月21日,方老汉到医院检查,医院建议手术治疗。2007年5月3日,医院出具证明,手术费用约需40000元。 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方席用要求其他兄弟姐妹也来承担责任,其他兄弟姐妹认为按照协议这些都应该由方席用一人承担。 方老一怒之下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儿子方席用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方席用承担他的生活费、医疗费。 由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追加方老汉其余四个子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方老汉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方席用负责赡养方老汉,免除方老汉三个女儿的赡养义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因此,方席用要求方老汉的其他子女与其一起共同承担方老汉的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遂判决:方老汉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每月500元的生活费,共计11000元,由5子女各负担2200元。方老汉住院期间已发生的医药费2257.55元,由5子女各负担451.51元。方老汉自2007年11月份起每月500元的生活费,由5子女每人每月各负担100元,在每月月底前付给。方老汉今后的医疗费,由5子女平均负担。 宣判后,三个女儿和小儿子方四清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认为,方老汉与方席用、方四清、方美英签订的《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中约定,将位于中山路房产赠与方席用,并要求方席用赡养方老汉,父母在世时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该协议形式为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不应作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该义务不能要求以遗赠遗产为报偿,《房产分割、赡养父母协议书》中的上述约定无效。方老汉的5个子女,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一审追加四上诉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赡养费的数额问题。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考虑,5个子女每月各支付100元生活费给方老汉为宜。对于方老汉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2257.55元及今后的医疗费用,应由四上诉人与方席用共同平均负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协议无效,并判决5子女共同承担赡养方老汉的义务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据此,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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