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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遗留物“错埋”体内 三甲医院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1-06-07 15:06:4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中年妇女王荷(化名)被诊断患有乳腺病,但她在医院做了部分腺体切除后,却被在手术部位遗忘了手术定位导丝残端,经影像学检查证实该部位有金属异物,在二次手术取出该异物后,王荷把上海市某三甲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2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该三甲医院赔偿王荷各项损失共计14911.25元。

    2009年4月中旬,王荷因患左乳肿块至该市某三甲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左乳癌。2天后,在局部麻醉下行左乳部分腺体切除术。手术记录记载:病灶:肿块位于左侧,10-11点种(象限)钙化。病理诊断:左乳纤维囊性乳腺病,个别导管内细钙化。当月22日病理为:切面灰白质软,无明显钙化灶。同年11月下旬,该医院的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为:左乳外上方条状“一”字致密影。上述诊疗王荷共支付了1600余元。之后,王荷又做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计291.20元。

    2010年4月29日,该市长宁区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患者左乳结节伴钙化,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恰当;术中遗留手术定位导丝残端,半年后经影像学检查证实有金属异物存在,给患方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该例乳腺内金属异物残留,在现代医学条件下是可以避免的。结论为: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为此,王荷支付了鉴定费及咨询费3700元。

    2010年12月24日至28日,王荷入住本市中山医院,经手术从体内取出残留的金属异物,并支付了医疗费2607.55元。

    2011年3月31日,王荷女士聘请律师起诉到法院称,因医院手术粗糙,在自己病体内留下金属手术遗留物,后经二次手术才将金属手术遗留物取出,使得自己多付出钱款治疗,还无端地多吃苦头。因双方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该三甲医院予以赔偿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该医院辩称对王荷女士的就医过程无异议,愿意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了对交通费、鉴定费无异议外,对其他费用或不认可或不全部认可,其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为没有依据,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在本起医疗纠纷中,由于医院方的大意粗糙,给王荷女士增添了精神上的痛苦,肉体上的疼痛感,且通过二次手术才取出异物,双方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据此,该医院理应承担王荷女士合理损失部分的赔偿责任。遂法院根据王荷的伤情、医院方的过错程度及本市居民生活水平等为依据,设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据此,法院判定该三甲医院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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