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偷东西后返还失主 构成盗窃罪领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1-06-07 17:03: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男子一时贪心,在逛街时偷了他人一部手机,虽然他偷东西后返还失主,但仍然被送进了牢房。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9年9月15日12时,黄荣生到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高岭街逛街,当发现王正皮鞋店内的桌子上有一部手机,便起了贪心,他趁人不注意之机,将该手机盗走。事后,黄荣生越想越后悔,为逃避刑事责任,他主动通过他人将手机返还给失主。

    黄荣生以为自己已物归原主了,此事已“私了”。不料还是“出事了”,黄荣生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荣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荣生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通过他人主动返还被盗的手机,确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黄荣生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