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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为出资“修栈道” 暗地抽资“渡陈仓”
河南鲁山法院审结一起抽逃出资案
作者:李永超   发布时间:2011-06-08 16:52:57


    6月8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抽逃出资案,被告人谢杰伙同他人在出资建公司后,却又抽逃出资而获罪,被法院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2月份,孙化(已判刑)、刘威和刘小天协商共同出资设立“鲁山县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从事水利项目开发。由于三人没有出资能力,孙化即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谢杰,双方协商,由被告人谢杰筹资5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用于成立公司验资,待公司成立后再将资金抽回。2009年3月3日被告人谢杰收到孙化提供的5万元酬金后,于同年3月20日向鲁山县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上分别存入现金20万、20万、460万共计500万元。验资后,工商机关于3月25日核准成立鲁山县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同年3月30日,被告人谢杰与孙化等人一起,将500万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抽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杰明知他人违反企业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抽逃出资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结伙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上人物为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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