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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进水车被淹 物业公司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1-06-15 15:14: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严伟)   2009年夏季的一场大雨后,家住河南开封市高档住宅小区的业主高某发现小区车库进水,其存放在车库内的一辆轿车和家具被淹。高某认为小区的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2011年6月14日,开封市金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高某的部分赔偿请求。

    原告高某是开封市高档住宅小区的业主,他将一套家具和一辆轿车存放于自家车库内,但并未在此住宅居住。2009年8月,高某发现其车库进水,轿车和家具被水淹后严重受损。经评估,车辆损失4万余元,家具损失3万余元。高某认为小区排水系统工程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小区的开发公司即河南开元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即杭州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辩称,小区的排水设施并无缺陷,车库进水含有不可抗力因素,物业管理仅对小区内的公共物业进行管理,个人车库属于个人财产,不是物业管理范围,业主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其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对于突降大雨的情形,尤其对雨量的多少或许是不可预见甚至是不可克服的,但对于大雨这一常见现象应是可以预见的。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平时应对地下车库的挡水、排水、防渗漏等方面做好相应的防范,并在险情发生时,能采取有效的应急排水措施。同时,在险情无法排除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及时通知业主将财物移出车库,从而避免损失发生或进一步扩大。由于物业公司在险情发生时没有及时排除又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即未能尽到一个管理者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了原告的车辆及家具被水淹的后果。开发公司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计已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同,在原告高某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杭州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赔偿原告高某部分经济损失4.6万余元并驳回原告高某对被告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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