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精神病人卖房行为无效 购房者诉至法院被驳
发布时间:2011-06-22 09:32: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卢广玉)   王刚购买了李红所出售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付了定金。后却被李红的丈夫刘利告知,李红有精神疾病,其与李红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王刚遂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法院。

    法庭上,刘利说他的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而且他对房屋买卖一事毫不知情。因此,不同意将房屋卖掉。法院依程序对李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确定其患精神分裂症。

    该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辯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李红经过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出售房屋期间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判处李红与王刚签订的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