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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他人欺负 都安一残疾少年抢钱领刑1年
发布时间:2011-06-23 10:37: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残疾少年唐超,因身体缺陷经常被人欺负,他实施报复,把目标对准了过路的学生,持刀抢劫学生钱物,为此该少年受到刑事处罚。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超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元。
唐超(化名,生于1994年12月9日)出生两个月左右时即患眼病,经过治疗只医治好左眼,自小右眼视力丧失,为肆级残疾人。唐超因身体缺陷经常被人欺负,案发前被同龄人抢过几次钱,对此他怀恨在心,觉得自己不能老是被人欺负,他要强硬起来,要报复,也要去抢别人的钱。 在读初中一年级时,唐超因成绩不佳及被人欺负,干脆辍学在家,从此无人管束。 2010年1月10日下午,正好是学生放假回校的日子,唐超知道学生们多少都会带点钱回校。他窜到坝牙村的一个山坳口,伺机抢劫学生钱物。当天16时许,学生王某、石某、韩某三人路过坳口时,唐超便用衣服蒙住自己的头部,仅露出眼睛,上前拦住三人并从身上抽出两把水果刀,将其中一把水果刀架在王某的脖子上,威胁王某交钱出来。石某、韩某见状急忙跑开,王某被迫掏出身上仅有的52元钱交给唐超。唐超抢到钱后,逃离现场并将赃款用掉。 因涉嫌抢劫罪, 2010年11月15日,唐超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唐超作案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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