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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判篡改合同方败诉
发布时间:2011-06-23 13:14: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雷 周丽凤)
2011年6月2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对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的适用对其不利解释的原则,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生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28日,原告刘生与被告刘明签订一份建房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房屋的施工。合同由被告起草书写。双方合同签订好后,该份合同由原告保管。2011年2月,该房屋基础工程建成,原告对内墙进行了普通粉刷,被告则要求内外都要普通粉刷。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被告以合同约定的工程并未完工为由拒绝付余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庭审过程中,原告拿出建房合同,被告质证提出,原告将双方合同进行了篡改,原告将合同第二款中“主体工程内外普通粉刷”中的“外”字改为“墙”字,将合同改为“主体工程内墙普通粉刷”,虽一字之差,但相差巨大。经过主审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确认合同篡改处非被告书写,原告推说不知道。后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原告承认合同系其篡改的,因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感觉赚不到钱,就趁保管合同之际,对合同来了个 “变身”,但是,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就是内墙粉刷,所以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擅自篡改合同,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应认定合同第二款为“主体工程内外普通粉刷”而非“主体工程内墙普通粉刷”。在其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为此,法庭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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