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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哥哥土地补偿费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1-06-24 15:45: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某乡村民蒙德,将0.4亩水田交给弟弟蒙校代为耕作,后来该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费7545.6元,弟弟蒙校得钱后收入自己囊中,为此,兄弟俩打起官司。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广西宜州市某乡的村民蒙德、蒙校系同母异父兄弟。2000年,蒙德把承包的0.4亩水田交给弟弟蒙校代耕作。2003年,黔桂铁路南移,征用到蒙德承包的水田。2005年3月,乡国土所将征地补偿费7545.6元支付给蒙校。蒙德知道后,要求蒙校退还征地补偿费,但是遭到拒绝。2006年11月7日,蒙校承认误领该笔款项,并给蒙德出具“欠条”一张,自愿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补偿费退还给蒙德。2008年12月30日过后,蒙校没有丝毫退款的意思,无奈之下,蒙德诉至法院,要求蒙校退还征地补偿费7545.6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442元。 在法庭上,蒙校辩称:他与蒙德已经互换土地了,这笔征地补偿费应当归他所有;他所立“欠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应是无效的;蒙德毁坏他的财产,应给予赔偿。因此,应驳回蒙德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此次黔桂铁路南移征用到某乡大曹村塘冲屯土地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其集体同意全部由各承包户受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宜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给蒙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使用证书》上反映,这 0.4亩水田是蒙德承包的,其征地补偿费应属蒙德受益。对蒙校的主张因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蒙校出具给蒙德的“欠条”是合法有效的,蒙德诉请蒙校退还征地补偿费7545.6元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对蒙德诉请逾期利息1442元,因双方没有约定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据此判决:蒙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蒙德7545.6元;驳回蒙德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蒙校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双方举证可证实这0.4亩水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属蒙德,所得的征地补偿费依法应归蒙德所有。蒙校将该款项占有,没有合法的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蒙校应将该款项退还给蒙德。蒙校称其用土地与蒙德进行了互换,因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蒙校认为签字的“欠条”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欠条是受胁迫所写,对蒙校的这一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至于蒙校主张蒙德毁坏其财产,应予赔偿一事,如有证据,可另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蒙校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河池市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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