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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以帮人上户口为幌子诈骗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27 09:05: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何启川 邓磊)
6月23日,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打着为人上户口的幌子,诈骗钱财挥霍,穿帮后索性外逃了事的诈骗案,被告人余绍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家住大足县龙水镇盐和村的村民余绍文与刘某系朋友。2010年3月,刘某与余绍文闲谈中无意提到其子快6岁了还没有户口,且没有户口不能读书,加之现在上户要35000余元,希望托人能将此事办好。余绍文想到自己现在正好没有钱用,可以借此机会“搞点钱”用用,遂动了行骗的念头。余绍文向刘某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其上户,但需要8000元打通关系,刘某同意,并告知余绍文其表弟袁某也有一个女儿要上户,希望余绍文一起办理。之后刘某将准备好的16000元交给了余绍文。被告人余绍文收到钱后,即刻将其用于打牌、吃喝玩乐等挥霍,根本没有找任何人办理上户一事。刘某多次追问,余绍文均找借口搪塞对方,眼看刘某追得特别紧,无法推脱,随后余绍文花费100元办理了一张假户口页交给刘某。之后刘某到公安机关查证其子上户信息是否属实,发现根本没有此户口信息,余绍文发现出问题后,退回刘某现金4000元,潜逃广东。 法院同时查明,2010年10月,邹某通过刘某介绍认识余绍文,听说余绍文能够帮人办理上户事宜,邹某遂将11000元现金交给余绍文,让其代为办理上户口之事,余绍文收钱后大肆挥霍一空。 余绍文于2011年3月被广东警方抓获归案,2011年4月移交大足警方。 大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绍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诈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已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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