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云镇)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以被告人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成某生于1995年1月2日,2010年9月9日晚8时许,其同卓志宇等人到该县林口乡中心小学看电影时,其未抽烟给卓志宇,卓志宇心生怨恨,想教训一下成某。便邀约李兴、邓闽南、王俊等人欲欧打成某,当晚9时许,卓志宇等人尾随成某到林口村山脚公路上时,卓志宇从后面踢成某,成某遂心生杀意,从书包里拿出小刀和卓志宇扭打,被他人拉住后,卓志宇往林口街方向逃跑,成某挣脱后追上卓志宇,持刀乱刺。卓志宇胸部、背部、手上等处被杀了7刀。其损伤程度为:左侧开放性胸外伤,左侧血气胸,肺压缩25%;纵隔积气,右胸及腰部、右上臂裂伤。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遭到打击后,便欲杀死卓志宇,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中,造成卓志宇轻伤,因被害人卓志宇自身有过错,且成某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而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