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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怀“小九九”诚信何在 利益相关须同时履行
发布时间:2011-06-29 09:25: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旗)
2011年6月24日,河南省汝南县法院审结一起委托销售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余飞五日内返还原告汝南县家家福量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福量贩)冰柜押金2400元,同时驳回原告汝南县家家福量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余飞系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汝南代理商。2006年11月3日余飞与家家福量贩签订了“思念速冻专柜协议”一份,约定“家家福量贩(乙方)应按余飞(甲方)要求高效使用,用于甲方产品的销售和市场拓展,甲方收取乙方冰柜保证金肆仟元;冰柜资产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但必须保证冰柜专柜专放接受甲方的统一辅导和监督管理,若发现未能专柜专用者,第一次负激励50元,第二次负激励100元,负激励在保证金内扣除。第三次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2006年《冰柜管理考核制度》;甲方有对冰柜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权。”。后由于家家福量贩违反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冰柜管理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其所使用的该台冰柜扣除冰柜押金三千五百元(3500元),并对该冰柜管理人汝南县经销商余飞处以罚款壹仟五百元(1500元)”。 2008年2月15日,家家福量贩、余飞与案外人王东华(原“三全”冷冻食品汝南经销商)三方协商,王东华把与家家福量贩相关的“三全”冷冻食品销售业务转让给余飞,并同时把冰柜及押金事项也转给余飞。余飞向家家福量贩出具了一张收条,该押金至今未退。 2005年4月3日,家家福量贩与案外人何春梅建立业务关系,何春梅在原告处安排1台冰柜,收家家福量贩押金2000元。2006年春,家家福量贩、余飞及何春梅三方协商,将何春梅的经销业务也转让给余飞,但没有收取家家福量贩另交的押金,家家福量贩最后也没有返还被告冰柜。 2006年4月20日,家家福量贩与案外人李反修建立业务关系,李反修在家家福量贩安排2台冰柜,收押金4000元。 2008年3月,家家福量贩通知余飞称李反修停止供货,家家福量贩改销售被告余飞的货,但没要求李反修退押金,李反修也没拉走冰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委托原告销售冷冻食品,提供冰柜,并收取原告冰柜押金,合同解除时,原告归还被告冰柜,被告退还原告押金,因此,双方互负履行义务。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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