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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客按揭资金不足房产公司代还后获追偿权
发布时间:2011-06-29 11:23: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6月28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建华给付原告泗洪县惠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的逾期贷款25127.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2003年11月25日,惠达公司、金建华(浙江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签订按揭(抵押)贷款合同,金建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借款101000元,用于购买泗洪县阳光花城世纪步行街的商住房。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4.8‰,逾期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计收罚息。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采用等额还款方式归还,金建华将其购买的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同时由惠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因金建华从2006年2月9日起至2007年8月21日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惠达公司按约履行连带担保责任,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代偿了逾期贷款25127.76元,之后惠达公司向金建华追偿。

    法院认为,原、被告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洪支行签订的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被告金建华未按约归还银行借款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为被告代偿逾期贷款25127.76元。因此,原告享有对被告金建华的追偿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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