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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院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作者:王浩   发布时间:2011-06-29 15:14:3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并于日前开始执行。

    与以往的工作规则相比,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变化。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明确划分为三项,即应当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可以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及其他审判工作事项。

    进一步明确了合议庭的责任。首先,赋予合议庭提请上会权,即合议庭对六类案件如果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以层报庭长、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上会。给予主审人以外其他合议庭成员及原审合议庭列席会议的权利。其次,合议庭成员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漏报、瞒报或歪曲案件主要事实或者重要证据,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结论的,案件应评定为严重差错,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责任。第三,新增了对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管理和惩戒的规定。第四,充分利用计算机和多媒体技术,新引进的数字化审委会系统,创新审判委员会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吉林中院在执行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后,已经召开了两次审判委员会。无论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是议题申报人都对新《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实用性、便捷性、科学性进行了充分肯定。



来源: 吉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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