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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溪法院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1-06-29 15:39: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郭益银)   6月2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该辖区的三起醉酒驾车案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刑罚。

    今年5月14日,被告人黄强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龙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5月29日,被告人苏勇洲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超车后同向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勇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5月25日,被告人聂超荣酒后驾驶轿车与相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伤,杨某某及车上乘客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强、苏勇洲、聂超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均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刑幅内量刑惩处。法院根据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三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分别对黄强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苏勇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聂超荣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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