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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心存侥幸 醉驾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3-01-24 14:11:51


     本网讯(王歆 覃武琦)   2013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冯明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告人冯明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随着法官当庭宣读判决结果的话音降落,金秀瑶族自治县的第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审理终结。

    被告人冯明系金秀县长垌乡镇冲村人。2012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冯明在金秀县桐木镇的亲戚家喝酒之后,见天色已晚,又归家心切,遂心存侥幸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县道645线0km处时,被例行检查的金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待交警对被告人进行抽取血样进行检验后发现,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67/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冯明当庭表示认罪,愿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该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明犯危险驾驶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明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依法给予被告人冯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决定。

    法院提示:多年以来,酒后驾驶机动车甚至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屡见不鲜,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一规定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是犯罪行为,为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希望广大车友引起重视,自觉遵守法律,勿触法律高压线。

   (本文中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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