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子柱)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灌先娥诉被告刘兴朝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双方所生子女刘浪、刘丹、刘涛均由原告灌先娥负责抚养。双方共有财产,三间石墙水泥板平房和一间厩厕。其中,靠南边的一间房屋归被告刘兴朝所有;其余二间房屋和一间厩厕归原告灌先娥所有。
原告陈述,自己与被告于1994年认识,经过短暂的恋爱就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三个,双方经过一番打拼还共同修建了座东向西的三间石墙水泥平房、一间厕所、一间畜厩。共同生活几年后,被告染上赌博习气,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时常殴打原告。2010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分给自己两间平房和一间厩厕,自己所分财产用于孩子的基本安居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问题的产生纠纷,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对双方所生子女刘浪、刘丹、刘涛,因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对双方共有财产,鉴于三个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诉求分割一间平房给被告,另外两间归于原告的主张符合本案实际,应该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