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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作者:崔崇波 李长军 发布时间:2011-06-30 09:38:15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客观要求,是司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理的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实行,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民主实现的重要保障,它的实现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笔者现就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人民陪审员管理不到位。有的法院没有建立陪审员个人档案,实行陪审员工作跟踪考核,更没有对参加审判活动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由于对人民陪审员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导致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在接受法院管理时表现为松散型、被动式的。陪审员也认为参加陪审并不是其本职工作,干的好与不好一个样,不影响其本职工作成绩。有些人民陪审员就随意找借口推脱、拒绝履行职务,虽然有对无故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由于缺乏科学性、根本性管理,无法调动陪审员的积极性,有的陪审员以各种理由敷衍塞责,或多次推辞不到庭,或不认真参加庭审和合议,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 二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不到位。《决定》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获得补助的权利。人民陪审员除了可获取补助外,还可得到适当的陪审津贴。陪审津贴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尽管《决定》对于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收入、交通费、伙食费等予以了规定,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虽然法律对补助金额未作规定,都由法院自己确定。但由于受到财政拨款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培训需要法院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陪审员参与审判的工作、交通费等补助需要法院支出,致使陪审员费用得不到有效的保证,从而间接地影响了陪审制度的推行和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陪审员陪审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大打折扣。部分法院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往往让少数几个人经常充任陪审员,成为半职业化法官,这样既维护这个制度,又减少了相关成本。 三是人民陪审员审判意识不到位。多数情况下,陪审员庭前不愿意主动了解案件,调阅卷宗,虽然法律赋予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表决权,但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附和法官意见,陪审员基于对审判员的权威趋从心理,在对案件做实体处理时,往往指听从法官的意见,很少表达意见,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甚至陪审员根本就未参加合议庭评议,陪审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还有的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接到法院邀请陪审通知后,有意推辞,不愿意参加陪审;还有少数陪审员以工作忙为由,直接拒绝。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是提高陪审员的审判意识。结合实际对人民陪审员使用管理和考核作出规定。从制度上强化工作职能,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陪审员对案件存有疑问的,主动的向当事人发问,对需要进行法庭教育的,主动的进行说服教育,对案件处理有新想法的,主动表达不同观点,完全杜绝人民陪审员“合而不议”的现象。注重对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 二是从立法上解决陪审员的待遇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投入。陪审员参与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后,他们要承担同审判人员相同的权利义务,综合法律事实,得出裁判结论。陪审员大都有各自工作,抽取专门时间用于集中业务培训并不太现实,建议可以在基层法院定期培训的基础上,陪审员培训课程,方便学习,使陪审员在任期内能得到不少于法官的业务培训。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接受业务培训所支付的学习费、差旅费、生活补助、误工工资等费用,列入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安排专门陪审员办公室,配置电脑等办公设施,保证陪审工作正常开展。人民陪审员经费应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确保陪审员费用落实到实处。 三是抓好对陪审员业务培训。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提倡自学和集中培训结合,制定具体培训方案,明确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注重培训实效。提高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适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保障人民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为法官审判提供正确的事实依据,缓解法院法官"断层"带来的工作压力。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全面考核人民陪审员职务履行情况。同时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庭审,由人民陪审员观摩该院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由资深法官对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答疑解惑。促进法院与人民审判员之间的交流。这不仅能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也能使他们了解法院动态,加强对审判工作的认知度,从而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提高陪审工作的积极性。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不完善是必然的,关键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更新,以便能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使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使用步入正轨,并在加强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廉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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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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