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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法院审理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1-06-30 10:45: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现年26岁的重庆巫山籍男子瞿从林,只有小学文化的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汽车起重机,雇人在出去揽活的途中出了车祸,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汽车起重机,经法院判决要求被告人夫妇与另出资人共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瞿从林已将该汽车起重机变卖,并没有将所得之钱用于支付法院判决、裁定的标的款。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1日,被告人瞿从林的妻子武南燕与重庆市湘联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按揭买卖合同》,购买了QY16H431汽车起重机一台,并办理了号码为渝G10683的牌照。该车由瞿从林与向启宪共同出资。同年8月9日19时许,龙照国驾驶该车从巫山县骡坪镇驶往奉节方向,行至龙门大桥引道处时,因龙照国操作不当,将路边行人王文翠、黄洪英、邓侯翠撞倒致伤,并将黄功鑫的摩托车撞坏。同年11月11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以(2009)山法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对龙照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12月23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山法民初字第158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所有的渝G10683起重吊车,该车交由瞿从林、向启宪保管使用,不得转让、出卖、损毁。

    2010年3月12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对王文翠、王祥明、黄超诉龙照国、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09)山法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赔偿王文翠、王祥明、黄超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安装假肢费用、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2071元,扣除王文翠的借款10500元后,武南燕、瞿从林、向启宪应给付王文翠、王祥明、黄超赔偿款311571元,龙照国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O10年5月27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O10)山法民执宇第0194号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武南燕等人。后瞿从林、向启宪共支付给王文翠等人赔偿款60000元(其中瞿从林支付45000元,向启宪支付15000元),剩余赔偿款一直没有履行。

    2O11年4月26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发现瞿从林已经将被查封的渝G10683起重吊车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周胜利,双方于2010年9月5日在四川省南部县常青酒店签订了买卖协议,周胜利已付给瞿从林购车款28万元。瞿从林并未将变卖吊车所得的钱用于支付上述判决、裁定的标的款,且其行为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当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对瞿从林执行行政拘留。同年5月5日16时许,武南燕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汇款6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瞿从林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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