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永明)
借款到期未还,债权人要求到期利息也要重新计算利息。7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被告李小娜偿还原告刘思红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原告要求复利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李小娜因做生意于2009年11月1日向原告刘思红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2010年11月1日到期后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2011年5月10日刘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3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及被告应承担的借款利息20000元,有2009年11月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法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借款120000元的利息12000元。被告认为借款本息120000元中有利息20000元,对其相应的利息(即复利息)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息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借款本金100000元计算。因双方对借款利率及计息期限均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