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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退租押金不予退还 诉至法院被驳
发布时间:2011-07-05 08:45: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力)
高红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处房子,后因押金与房东产生纠纷,遂诉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高艳的
今年3月,高红在牡丹江市找到了一份新工作,便在单位附近租了一个房子,其与房东约定,租期三个月,押金1000元,如果高艳不继续租赁,有义务提前十五天告知房东,否则不退押金。 5月下旬,高红把房子退还给房东,房东提出,押金不能退还,因为高红没有提前半个月告知不再续租,高红称,即使要扣押金,也应该是扣一半,而不是全部。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东返还房屋押金。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承租不再续租,有义务提前十五日告知房主。”因高红未提前十五天通知,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因此,房主有权扣留高红的抵押金,法院遂依法驳回高红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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