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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高有风险 抵押手续完备保债权
发布时间:2011-07-05 15:17: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张美新立据向原告项学树借款130000元,却迟迟不予归还,项学树无奈之下诉至法院。7月4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张美新偿还原告项玉田借款130000元,并从2010年5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借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被告张美新立据向原告项玉田借款13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同时提供了泗洪县青阳镇泗州大街与洪桥交界处的房产证作抵押。如被告到期不还,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项玉田的申请,法院已依法对被告张心如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门市房予以查封。

    法院认为,被告张美新立据向原告项学树借款13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被告张美新借款后至今未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3分承担借款利息,已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因此,对约定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应依法进行调整。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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