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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无现钱手枪抵毒资 四男子各领其刑
发布时间:2011-07-06 14:02: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瘾君子”长期找毒贩“赊帐”后无力偿还,于是用一支手枪抵毒资,警方在接到群众举报抓获该毒贩时,意外牵出涉枪案,四名涉案人员全部落入法网。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宋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龚小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陈小明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兰小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撤销兰小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家住巫山县城广东路的“瘾君子”陈小明购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藏在家中。同年7月,因长期在同住县城绿豆包小区的龚小军处借钱购买毒品吸食,陈小明用该枪抵了龚小军的借款。

    龚小军也是一位“瘾君子”,经常在宋强处“赊帐”,欠下宋强的毒品款3000余元,在宋强讨要“欠款”时,龚小军因无力偿还,便用从陈小明处拿来的手枪抵了欠下的毒资。

    2009年12月14日,宋强将该枪交给家住巫山县城上升街的兰小光帮忙修理弹夹,兰小光将枪带回家中保管。

    同年12月22日,兰小光请他人将该枪交到巫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两天后,兰小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还审理查明,龚小军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3月被巫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陈小明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兰小光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认为,宋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宋强到案后积极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龚小军、陈小明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同时,两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兰小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兰小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兰小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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