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汪锦修 姜智)
身为国有资产公司的总经理,却私自借用别人公司的名义,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项目,非法获利1780万余元。近日,原江西省鹰潭市某资产营运公司总经理徐干饶,被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6万元;其同案犯康奇明犯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对他们的犯罪所得1783.79万余元予以追缴。判决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2001年,原鹰潭市商办工业公司依法变更申请改制为鹰潭市某资产公司,同年9月,徐被任命为总经理,聘康奇明为公司技术顾问。2003年,鹰潭市政府决定开发院里二期经济适用房,用于某处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并将该项目交区政府开发,超过经济适用房规定利润部分收入,由市财政收取。同年8月,区政府将该工程交由资产公司开发,项目资金自筹,且资产公司可以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相关规定,提取工程标准构成成本总额5%的管理费和利润。此后,在徐多方筹资未果,而市政府又催促工程尽快开工时,康奇明向徐提出利润徐70%、康30%两人自己承包工程的建议,被徐采纳。在徐的请求下,市政府同意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为确保工程被自己中标,徐、康二人借用鹰潭市宏祥、三泰、振月三家建筑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标书全由康奇明制作,投标价格二人商定,并最后让收取管理费最少的宏祥公司中标。2004年4月、5月,徐、康以资产公司名义与宏祥公司先后签订施工合同、委托开发协议,再分别以两公司名义设立院里小区二期经济适用房项目部和宏祥公司院里小区二期经济适用房项目部,但两项目部及其账号由二人控制。宏祥公司中标后,徐、康两人以宏祥公司项目部名义将项目主体和附属工程等分包,由包工头垫资施工。虽如此,仍因缺乏资金无法如期支付分包商工程款,为此,资产公司自先后多次向市、区两级政府提出解决资金问题,并向国家开发银行、市房管局等单位申请借款。2006年,分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至2008年底,对分包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基本结清了工程款。2008年1月,江西明正建筑咨询事务所对建安工程总造价进行结算审核。2009年2月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经审计,资产公司尚欠宏祥公司工程款1338.79万元,同年9月,徐、康二人以两项目部的名义签订了一份谅解协议,约定由资产公司向宏祥公司项目部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赔偿金2038.79万元,并承担税金。同月市政府决定由市资产公司借给资产公司2980万元,用于偿付前述欠款,款到后,徐、康对2038.79万元进行了私分,其中徐分得1497.79万元(包括未付工程款255万元),康分得541万元。
同时,徐干饶为感谢原鹰潭市房管局局长在承接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等事项上,给予自己的关照,送给该局长价值40万余元的别墅一套和现金20000元,因此构成行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