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芳 陈炳灼)
近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因购房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直接从作为保证人的开发商帐户中划该笔款项。开发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依法判令驳回。
去年3月,光明置业公司与刘永波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永波购买其开发的光明小区20幢1单元402室房屋一套。该套房屋总价款220846元,刘永波首付款44846元,余款176000元由银行按揭贷款付清。随后,刘永波夫妻、光明公司与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刘永波以房屋抵押申请176000元按揭贷款,期限20年,光明公司作为贷款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义务。此后,刘永波连续七期未偿还贷款。12月30日,银行从光明公司的银行帐户划扣179260.3元,以清偿徐波贷款的本金、利息以及罚息。光明公司遂提起诉讼,以此要求解除与徐波的房屋买卖合同。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永波和光明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由于刘永波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银行从保证人光明置业公司扣划相关款项的行为,并不能成为解除房屋买卖的理由。刘永波不同意协议解除合同,且光明公司也未提供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遂依法驳回光明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