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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巡回审判中突发事件的应对
作者:赵仁良 发布时间:2011-07-11 14:49:20
为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普通百姓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性,要求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民事案件巡回审判的力度。笔者所在的龙陵法院将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列入部门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巡回审判案件数不得低于收案数的50%,龙陵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在农村,而龙陵法院只有民一庭和唯一的一个派出法庭在进行民事案件的巡回审理,对巡回审判有着更高的要求。
随着巡回审判数量的不断增加,巡回法庭也要更多地面对各种突发事件。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娜姑法庭的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赡养案件时,被执行人持刀行凶,将法官王光环杀害,同时另一名法官付必雁也被杀伤;2009年5月26日,在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白邑法庭内,在庭审前10多分钟时间,作为被告的丈夫因为对妻子提出离婚极度不满,并迁怒于前来旁听的女方亲属,竟然在法庭院内挥舞镰刀砍向妻子及其家属,造成一死一伤;2010年1月26日,四川阆中法院老观法庭在处理一起家庭纠纷时,当事人家属在庭审中无端辱骂法官,不听劝告使用摄像机,甚至暴力殴打法官,冲击法庭,导致五名法官受伤;笔者所在的法院也曾发生过突发事件,在一起家庭纠纷案件的巡回审判中,庭审正在进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一位妇女忽然回到家中,喝下一瓶农药后回到开庭现场,幸好审判人员及时用车将其送到乡卫生院抢救,才挽救回她的生命。面对这些类似的突发事件,如果事前没有准备,事发时没有积极应对,事后没有完善,极易使矛盾恶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造成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巡回审判中的突发事件可分为人为性突发事件和非人为性突发事件,人为性的突发事件在其中又占很大的比重,本文着重介绍人为性突发事件的应对。人为性突发事件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引发的事件,不论是客观诱因还是主观需要,由于人的思维的不确定性,往往事情发生突然,如果应对不当极易迅速扩大,难于控制。在巡回审判中,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如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提高巡回审判法官的素质,加强巡回审判人员的配备。 随着社会的冲突和矛盾增多,纠纷不断增多,要求巡回审判的法官必须是高素质的法官,应该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技能,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良好的职业操守,否则,很难对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难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判,更难以得到当事人的信服,在巡回审判中会掌控不住庭审,极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甚至扩大。在人为性突发事件中,有些就是因为巡回审判人员素质不高,言行不当,方法不妥从而使矛盾激化,同时也使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加强法官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保障。 现在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状,巡回审判的人员配备普遍不足。以笔者所在的龙陵法院为例,采用巡回审判方式的案件基本上是简单民事案件,主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通常情况下,参加巡回审判的只有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没有法警进行安保和维持法庭秩序,法官和书记员只能一边审案,一边维持秩序,往往力不从心,而有些突发事件的酝酿,往往是在庭审人员的视线范围之外,等到事件发生,仅凭一两个法院工作人员,很难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必须加强巡回审判人员的配备,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在审限范围之内,将需要巡回审判的案件集中在每个月的某几天时间里审理,民事审判的法官一起巡回,可以增强安保和维持秩序的力量,案件审理的人员也可以专心审案,有条件的话还是应在巡回审判中安排值班法警。 二、加强和巡回审判地基层组织的联系。广大农村地区较城市来说普遍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而农村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比法院的工作人员可能更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双方当事人可能较为熟悉,更容易交流,对处理纠纷和缓和矛盾有着独特的优势,如果得到他们的帮助,可以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开庭审理前,巡回审判的法官可以和农村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联系,请他们派员旁听审判,也可以请他们参加巡回审判的调解疏导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熟悉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案件争议的焦点、案件纠纷的历史渊源、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的优势。 三、制定巡回审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当前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为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巡回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巡回审判工作程序,要根据“预防为主,立足疏导,着眼化解,依法处置”的思路,制定巡回审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雨绸缪,对突发事件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策略应对,才能避免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束手无策。为了检验预案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有条件的法院,每年还要应专门针对巡回审判,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几次演练,增强巡回审判人员的处突应变能力。 四、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往往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直至爆发的过程,在巡回审判中,如果能提前发现这些可能激化的矛盾,将其化解,如果没有化解,在心理上也有了相应准备,不会被打个措手不及。事件发生时,如何应对,这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这就是为什么前面提到巡回审判的法官必须是高素质的法官。面对突发事件,巡回法官必须冷静、理智,使各方都能够冷静下来,认真倾听,当事人表达诉求时,法官一定要保持克制,冷静地听完听全各方当事人想说的话,当事人的要求可能不一定合情合理合法,但认真倾听可以显示出解决问题的诚意,使各方都能够冷静下来,避免事态的恶化。当事人表达完诉求后,法官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政策,切合实际地向当事人进行说明,解答其提出的问题,消除其心中疑虑,对于确属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或者错误的,应及时提出补救和纠正的措施。当然在与当事人的对话中要坚持立场,有理有节,举止稳重,始终做到不卑不亢,依法办理,如果需要采取果断措施的也应当机立断,果断采取。在处理的同时,也要将事件相关的情况向本院汇报,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进行通报。 五、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巡回审判突发事件的善后,应依法进行,对于违反法律的人员,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是属巡回审判人员工作疏忽或者错误引起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提出补救和纠正的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也不能姑息,奖惩适当,必须对人民群众进行细心、周到说服,宣传法律、宣传政策,让人民群众能够真正接受,不至于事件的扩大和产生新的矛盾。 巡回审判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和有效措施,有效处理好巡回审判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必将使巡回审判在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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