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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生意雇凶伤人 致人伤残被判死缓
作者:张贺 付博   发布时间:2011-07-11 16:28:02


    7月8日上午,河南省南阳中院对发生在河南省唐河县的被告人涂保东、王相兵、卫中建、卫金凡、张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涂保东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王相兵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卫中建、卫金凡分别被判处十五年、十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张冉因犯罪情节较轻,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涂保东是河南唐河县人,平日以贩卖麦秸为生,在争抢货源的过程中,与同做麦秸生意的被害人杨某发生矛盾。为报复杨某,涂保东答应支付卫金凡39000元让其找人教训杨某。随后,卫金凡联系上其在南方打工的侄子卫中建,卫中建又找来被告人王相兵、张冉以及曲某、卫某(此二人另案处理),计划赶回唐河实施犯罪行为。

    在涂保东对杨某的住处、体貌特征等目标信息的指认下,被告人卫中建携带两把砍刀,纠集被告人王相兵、张冉和曲某、卫某于2009年4月23日来到杨某家附近守候,待杨某驾车回到家的时候,王相兵、卫谋各持一把砍刀上前朝杨某身上乱砍20余刀,将其砍倒在地,杨某因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告人一伙驾乘车辆逃离唐河。经鉴定:杨某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右手损伤构成重伤,五级伤残,右膝损伤构成重伤,六级伤残。

    2010年6月23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涂保东等人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冉、卫中建、卫金凡的亲属分别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对杨某进行一定数额的民事赔偿,杨某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保东、王相兵、卫中建、卫金凡、张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涂保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主犯,应予严惩。被告人王相兵、卫中建均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卫金凡应为主犯。被告人张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

    南阳中院依据事实和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收到判决后,被告人涂保东表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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