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三人入股合伙建厂 私自退股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1-07-12 12:22: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春华)   2011年7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文辉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华、杨辉初退股股金288000元

    2007年7月8日,熊文辉分别收取张建华、杨辉初入股建材厂(现为陶瓷公司)股金81万元和15万元,包括该股金在内,熊文辉共投入该厂股金200万元。2008年10月1日,陶瓷公司与邓建国签订承包协议,该厂由邓建国承包经营,张建华与熊文辉作为公司股东签字确认。2008年11月18日,熊文辉与邓建国签订退股协议,约定熊文辉分期退出股金140万元,该股金由邓建国接纳,剩余60万股金(其中熊文辉48万元、张建华12万元)继续投入公司,每月领取承包金,同时约定从2008年11月份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该股金利息。2010年6月份,该140万元股金已全部退还,张建华领取退回股金56.7万元,杨辉初领取退回股金10.5万元。退回140万元股金利息累计为204000元。熊文辉领取了2008年10月份承包金18106元,2008年11月份至2009年1月,熊文辉每月领取承包金5431.8元,2009年3月领取承包金5000元。上述承包金熊文辉未进行分配。故张建华、杨辉起诉,要求被告熊文辉支付投资建材厂股金28.8万元及其利息、支付96万元股金的盈利及96万元股金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投资入股行为受法律保护。在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协议时,张建华与熊文辉均以公司股东名义签名确认,而在与承包者邓建国签订退股协议时无原告方签名,并且被告在领取剩有60万承包金时均未按比例分配给原告方,可推定剩余60万股金系被告个人所有,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应支付原告方退回股金28.8万元;因被告提供的承包交接资料并不等同公司清算账目,该资料不能证明公司当时的盈余,原告方亦未提供当年公司盈余的证据,并且陶瓷公司承包者邓建国未按承诺时间支付股金利息并拖欠部分承包金,被告未取得该盈余和退股股金利息,故原告方要求支付被告支付当年盈余及退股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