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北京一业余体校女校长挪用公款二审维持5年徒刑
作者:朱洪范 王要勤    发布时间:2011-07-12 13:12:24


    原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少儿业余体校校长郭蓓蓓涉嫌挪用公款被提起公诉。据悉,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郭蓓蓓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将在案的40万元发还朝阳区第三少儿业务体校的判决。

    2006年9月,郭蓓蓓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少儿业余体校校长期间,将本单位购买体育器材退回的40万元购货款用于个人购房。案发后,郭蓓蓓的家属帮助其退赔4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郭蓓蓓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郭蓓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郭蓓蓓自愿认罪,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钱款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