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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卖经济适用房 合同无效还款付息
发布时间:2011-07-12 14:48: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焕东)   近日,江苏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樊旗峰、沈金美归还原告曹天中人民币20万元,并按年利率7.04%赔偿自2010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樊旗峰、沈金美均系夫妻。2009年5月,樊旗峰、沈金美经有关部门批准购买了启东市汇龙镇长龙怡福苑一套经济适用房,年底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次年9月19日,樊旗峰、沈金美与曹天中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房款20万元,曹天中于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房款,樊旗峰、沈金美在2009年10月30日前交付房屋。曹天中于9月25日付清房款,樊旗峰夫妻并出具了收据。事后,樊旗峰夫妻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交房。因樊旗峰携妻子不知去向,故曹天中将樊旗峰夫妇告上法庭讨要房款并要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原告已支付房款2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条等书证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五年内不得上市且政府具有优先回购权。因原、被告签订合同的标的为经济适用房,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已付房款20万元,并索要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失7万元,无证据证实,碍难支持。两被告系夫妻,上述债务形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故应共同归还。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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