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琳)
侄儿醉酒执意代驾,叔叔不加阻拦一同乘往,酿成事故一死五伤,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审结了这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17日晚,王岗等6人在龙胜县瓢里工业开发区食堂吃晚饭,期间都喝了酒。之后,一伙人又趁着酒兴相邀到龙胜县城吃夜宵。王岗醉酒执意要驾驶车辆,车主李志强未加劝阻。与其它人一同搭乘王岗驾驶的粤JQ4990号五十铃双排小货车,从瓢里镇驶往龙胜县城。20时10分,途经国道321线28717KM+700M左转弯时车子驶出右侧路面,翻下路底,造成王岗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志强5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取证,作出2008第B28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岗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它五人无责任。2010年7月19日,王岗的妻子黄芳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李志强赔偿王岗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67950元的50%即 1839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志强与王岗虽是叔侄关系,但李志强明知王岗醉酒,将无任何有效证件的报废车辆交给王岗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应有预见性。因此,李志强对该交通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志强与黄芳秋达成协议:被告李志强一次性赔偿原告黄芳秋损失30000元。